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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和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》,为使获证客户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如下。
1、认证证书和标志仅限于在有效期内使用,认证证书超过证书有效期,认证资格处于暂停、撤消状态的获证客户,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。
2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,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可以在企业文件、网站、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中展示,认证证书和标志也可用于销售场所和公关活动中;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认证的内容和认证的范围,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能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。
3、对于认证证书、标志及其所附文字的宣传,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;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,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,亦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、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。
4、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,包括企业名称、认证范围、通信地址、员工人数、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的变化,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,并按程序更改认证证书上的相关内容。
5、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发生变更(扩大或缩小),服务规范及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时,获证客户应修改所有的宣传或广告材料,并确保与认证有关的宣传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一致,防止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上产生误解,发生侵权行为。
6、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将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(或声明)认可状态。获证客户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和(或)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。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、产品、过程、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。
7、认证证书和标志只限于获证客户自己使用,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;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、出售、借用或冒用,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认证资格应主动维权,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;一旦发生认证证书、标志误用和虚假宣传,可能导致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或撤销。
8、建议获证客户按以下文字描述宣传自己的认证注册资格:本组织(或本企业)通过中标华信(北京)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“管理体系认证”“服务认证”,证书号为“xxxxx”。
9、无论什么原因,只要认证资格被暂停,获证组织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。
10、获证客户更换认证证书,收到新证书后,应将原证书寄还到中标华信认证中心;获证客户因故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,从收到撤销认证注册通知之日起,在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同时,也应将原证书寄还到中标华信认证中心;无法寄回的,应做“作废”或“销毁”处理并拍照或录制销毁视频发回中标华信认证中心证书室。
11、获证客户对认证证书、标志使用不当,中标华信认证中心可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获证客户,令其采取纠正措施,挽回不良影响;情节严重者,将按照公开文件中的有关规定,暂停或撤消认证注册资格,并按程序上报国家主管部门。
12、如发现认证证书和标志被伪造、涂改、出借、出租、转让、倒卖、部分出示、部分复印或错误引用认证状态等情况,在办理暂停、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同时,中标华信认证中心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13、认证证书被撤销后,原注册号废止。
14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式样:
图1:中标华信认证中心徽标
图2: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本
图3: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本
图4: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本
图5: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本
图6: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样本
图6:服务认证证书样本
图7:铜牌/展牌样式